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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民法典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

2016年03月04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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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民法要解决“人-物-权利”三者的关系问题,认为若不规定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民法典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中国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在推进,制定民法典总则是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工作。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前夕,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民法学者孙宪忠教授做上述表示。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任务。具体落实时,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目前,总则部分正在紧张编纂中。

  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孙宪忠教授便是社科院民法典立法课题组负责人。三天前,他刚刚带领团队完成并发布了社科院版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立法工作机构已经编制出了内部草案,并开始在内部求意见。这一工作方案虽然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没有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则做出规定。”

  在今年的议案中,孙宪忠强调民法总则应规定“民事客体”,还对“客体”一章的编纂内容提出方案。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权利支配的对象,比如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有价证券等等。孙宪忠告诉财新记者,“民事权利的客体”必须在民法中规定,而且只能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孙宪忠解释说,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

  孙宪忠强调,“权利客体”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立法机关曾经明确表示,‘物’的内容不仅仅涉及物权还涉及其他很多民事权利,因此应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不规定这一部分是不可以的。”

  孙宪忠坦言,如果这一次民法总则的立法不规定“权利客体”一章,肯定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附:孙宪忠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立法方案:

  我们在这里提出的权利客体的权利客体一章的建议,采纳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的学者建议稿。我们的建议稿,采纳的基本原理是“权利客体”对于权利内容的决定作用;那些对于权利内容没有决定作用,只有学理价值的分类,我们没有采用。另外,以“创新型国家理念”为指导,我们增加了只是财产的规则。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我们增加了关于生态财产、动物保护方面的规定。该章的建议稿的内容如下:

  附权利客体

  第 条【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电能、煤气天然气等性质和范围依法明确的,也是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能源和特定空间,视为物。其他法律对这些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脱离自然人人体的血液、骨髓、精子、卵子、受精卵等器官或组织体,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限度内,可以视为物。

  第 条 【智力成果 无形财产】

  精神产品等智力劳动的成果,依其性质和范围明确肯定为界,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商业信誉、人格利益等无形财产,也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知识财产、无形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在特别法规定之外,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 条【动物】

  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和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第 条【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 条【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为不记名权利的,视为动产。其他法律对这些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条【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是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

  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权利客体。

  第 条【主物、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但交易习惯不认为是从物的,依习惯。从物暂时与主物的,不改变其从物的性质。

  从物随主物处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条【临时附着物】

  临时附着物,是指为了发挥某物的效用而临时附着于该物的物。临时附着物不是被附着物的从物。

  依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占有某物,为行使该权利而添加在该物上的物,不是该物的从物,而是该权利的从物。

  第 条【不动产的临时附着物】

  不动产的临时附着物,是指为行使以他人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而附着于该不动产的物。

  第 条【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物自然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自与原物分离时起,天然孳息由享有取得权利的人取得。

  第 条【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 条【公用物】

  公用物,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公益目的而设定的物。公用物不得用于营利目的。

  公法法人依法享有、行使公用物的所有权。

  第 条【经营物】

  经营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以投资的物。

  企业依法享有、行使经营物的所有权。

  第 条【融通物、不融通物】

  不融通物,包括公用物和禁止物。

  不融通物之外的物,为融通物。

  第 条【代替物、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第 条【特定物、不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以种类、品种、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第 条【消费物、不消费物】

  消费物,是指一经使用就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不消费物,是指可以反复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第 条【可分物、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的物。

  第 条【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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