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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代表:建议修订《公司法》

2016年03月07日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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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两会建议围绕修订《公司法》展开,今年再提公司应接受人力资本出资等问题

  【财新网】(记者 覃敏)全国人大代表,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多年两会建议围绕修订《公司法》。今年,雷军再提建议《公司法》回归“自由约定”原则,接受人力资本出资、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全面推行优先股、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同时实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雷军认为,尽管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就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而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改善创业创新环境已经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支持大众创业制度建设中尚有不足,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法》已经落后于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和双创局面。

  雷军举例,由于《公司法》主要按照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在投资一些创业公司的时候,往往连“出资100万、占股10%”类似的要求都无法直接体现,需要通过一连串复杂的方式才能实现。

  “《公司法》限制股东自由约定股权比例,股东持股比例只能按照出资来确定,出资只能有限定的几种方式。而实践当中,股东获得股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专业技能和经验、行业号召力、无形的资源、承诺未来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等等。”雷军认为,“只要股东真实、自由的约定,愿意给某位股东股权,不管他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出资,也不论出资多少,均体现所有股东的理性选择,也应该是最优选择。《公司法》过于限制出资方式和按照出资比例持股,阻碍了多样化的股东参与公司活动。”

  在他看来,《公司法》不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形式并获得股权,使创业投资模式法律架构的基础不复存在。他表示,在人力资本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时,不会有太大矛盾冲突,但在创业投资模式以人力资本为主导时《公司法》就完全不能适应。

  在承认人力资源价值的同时,雷军认为应该有一套制度对人力资本进行制约。他建议,应该充分开放股东权利的约定空间,让股东们有足够的自由根据具体情况来约定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并完善配套措施。

  “目前《公司法》对部分股东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开放了自由约定的空间,但开放空间不够;在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对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尝试,但做了狭义解释,把优先股理解成一种少管理权、多分红权的类似于债权的股权制度。”雷军说。

  雷军建议,无论是在股权还是表决权层面,应该给予股东更大的自由约定空间。“既然已经给股东约定的自由,只要事后有证据证明这种股东间的自由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无论形式如何,均应让其得以实施”。这就要求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解除自由约定的程序限制。■

责任编辑:屈运栩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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