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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长蔡宁:贪污受贿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

2016年03月14日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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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当前司法机关对贪污受贿案件立案标准把握不明确,诉讼中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不明确,这影响案件的消化处理,特别是影响到及时起诉、判决

  【财新网】(记者 于宁 单玉晓)“刑九已经实施了,但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对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3月14日上午,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南团小组讨论会时提出上述问题。

  对于起刑点可能提高的问题,蔡宁向在座的河南团代表解释说,同样的贪贿数额,在不同时期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上世纪80年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是1000 元,到了1997刑法提高到了5000元;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近20年后,适当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可能与其社会危害性更相符,更符合司法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去年11月1日实施后,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至今未出台。蔡宁表示,这对司法工作尤其是对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影响较大,当前对贪污受贿案件立案标准把握不明确,诉讼中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不明确,影响案件的消化处理,特别是及时起诉、判决。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做了调整,确定了“数额”+“情节”并重的两元弹性模式,规定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及相应的三档量刑;而此前适用的1997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则依据数额分为四挡,起刑点是5000元。如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务部门期盼司法解释的同时,有刑法学专家判断,司法解释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肯定高于原来的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大批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案件积压在法检部门。■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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