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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莹:国家监察法年内审议 修宪有消息会公布

2017年03月04日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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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莹称,此系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实质性举措,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家监察、惩治腐败;是否修宪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经开始,今年应该可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4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披露上述信息。

  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同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行使监察职权。

  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都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构体系中,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

  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对现有反腐机构进行整合。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相关职能将被整合至监察委,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监察委拥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监察委员会将对中共党内外公职人员实行监督“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在今年1月19日的介绍。

  手握上述权力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其监督执纪活动一定意义上将受到人大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来确保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地行使权力?”新闻发布会现场,有媒体向傅莹提出这个问题。

  傅莹在回答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去年底作了一个授权决定,在北京、山西和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

  “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经开始,今年应该可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傅莹表示,这是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实质性举措,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家监察、惩治腐败。

  今年1月,山西、浙江、北京已相继组建省级监察委领导班子。中央纪委称监察体制改革将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委预计2018年3月成立,届时,《国家监察法》或将审议通过。

  监察委员会的创立,是涉及国家机构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很可能将突破现有立法,需要启动系统的修法工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修改宪法的考虑?”傅莹在发布会上被问道。

  “修改宪法是国家的大事,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我们也会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傅莹回应。

  2016年底酝酿的这场改革意在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被评价为近20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傅莹表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推进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大的动作,也是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政治体制改革。”

  “现在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开了,这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他们的实践将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傅莹表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于明天(3月5日)上午开幕,15日上午闭幕。傅莹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会议有11项议程;除了例行要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六个报告,还要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和三个有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议案。■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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