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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代表:应尽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2017年03月07日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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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造成处罚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未赋予监管机关取缔手段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监管效率
news 原图 正在推进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无证违规经营和挪用客户备付金,是整治重点之一。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正在推进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无证违规经营和挪用客户备付金,是整治重点之一。但由于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2号令”),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未赋予监管机关取缔手段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明确人民银行在相关业务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大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2010年6月,央行颁布了 “2号令”,不过“2号令”作为部门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因此一直备受业内质疑。

  “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关多次被质疑‘2号令’是否有资格设定支付机构行政许可,给监管的权威性造成一定影响。”周学东表示,尤其是在整治支付机构违法经营、跨部门监管协调中,“2号令”不利于贯彻互联网金融行业“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2号令”规定,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央行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行政规章设定罚款的上限仅为3万元。“对于支付机构来说,3万元的罚款数额过低,与相关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匹配,较难实现行政处罚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一位央行支付司人士亦表示。

  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治方案指出,将根据无证机构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缔;对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

  周学东指出,虽然“2号令”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作出了取缔要求,但“2号令”并未授予人民银行具体的取缔手段。同时,人民银行在取缔过程中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由于“2号令”的法律层级较低,与工商、公安沟通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很大。

  周学东认为,尽快出台更高层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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